一個有溫度的產業創新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貫徹執行,加強我省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若干規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應當主動檢查糾正。能夠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可以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情節較重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理。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一經發現,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地方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簡稱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章 實 施
第五條 國有企業是貫徹落實《若干規定》的主體,應當把《若干規定》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建立以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廣大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有效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工作局面。
國有企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總裁)是本企業實施《若干規定》和本辦法的主要責任人,對所管轄范圍內發生的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承擔領導責任;國有企業其他領導人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有企業黨委每年至少應當研究一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檢查考核一次企業下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檢查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部門。
第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若干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將《若干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保證《若干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若干規定》作為領導人員學習培訓的重要內容。國有企業黨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警示教育大會,黨委中心組每年至少安排兩次以反腐倡廉為主題的學習活動,主要領導人員每年應當講一次廉政黨課。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領導人員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等制度。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若干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本企業實際制定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管理辦法,明確具體事項、范圍和決策程序,在本企業范圍內予以公布。“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應當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提請討論或者表決。
第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堅持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制定企務公開辦法,明確企務公開事項、范圍和方式,報相關部門備案。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內部審計,認真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對企業內部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項目和大額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明確領導人員職務消費項目,制定接待(含禮品)、用車、通訊、差旅、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管理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和接受其監督,職務消費應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實行總額控制,按年度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企務公開的內容在一定范圍內向職工公開。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認真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權利,對涉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行為、執行職務的行為及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對領導人員經營管理業績和廉潔從業情況進行評價,強化監督制約作用,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守法經營、廉潔從業。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反腐倡廉建設)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落實“一崗雙責”和執行《若干規定》情況監督檢查,作出評價,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對國有企業中層及其以下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檢舉、控告,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直接收到反映本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檢舉、控告,或者發現本企業領導人員有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經批準,可初步核實本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問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函詢。
對檢舉、控告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若干規定》所規定的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結合企業實際,建立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若干規定》建立健全領導人員離職和退休后的從業行為規范,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監 督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監督、嚴格管理,督促檢查國有企業貫徹落實《若干規定》,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
第十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以理想信念、黨風黨紀、依法治企、誠信經營為主題的經常性教育,強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意識,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努力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風尚。
第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其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若干規定》的情況監督檢查。
加強對國有企業黨委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強化組織監督,將企業領導人員執行《若干規定》的情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
第十九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與業績考核結果掛鉤,與廉潔從業行為規范取向一致,與職工工資增長協調,與規范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配套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規范、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積極推行年度經濟責任審計,依法運用并公開審計結果。
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權限,應當將有關審計結果及時抄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信息檔案,全面掌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房產和投資等情況,完善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考核和評價制度,綜合述職述廉、民主測評、考核談話、信訪舉報和民主生活會等信息作出評估,向同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檢舉和控告,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據相應黨紀政紀條規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對檢舉、控告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規定函詢。
第二十四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除適用第一款規定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情節較輕的違紀行為被警示談話的,或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10%-20%。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被調離崗位或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20%-30%。被調離崗位時,新任職位的薪酬和重要性不能高于原崗位。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被降職或者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30%-40%。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被免職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行政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減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的50%直至全部扣發。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開除黨籍或者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全部扣發處理決定生效當年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拒不清退、賠償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績效薪金、獎金)中扣除外,國有企業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償。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實行職位禁入制度:
(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撤職處分的,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二)受到降職處理的,二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三)受到免職處理的,二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四)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三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五)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后又延長留黨察看期限或者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四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六)因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行政撤職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七)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不得再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二十九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有企業、國家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有企業、國家和社會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所列廉潔從業行為規范,不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第三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領導人員,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領導人員以及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其他領導人員,國有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央企業駐豫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商省委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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